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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散装水泥 保护生态环境——解读《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草案)》           ★★★
发展散装水泥 保护生态环境——解读《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草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7-12-12 09:15:11
 省政府近日将《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出台该草案的背景、意义如何,有何亮点?记者就此专门采访了相关人士。

  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据省经贸委主任涂勤华介绍,自20世纪30年代末美国率先发展、使用散装水泥以来,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因其具有节约资源、提高工程质量、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这三大优点而受到世界大多数工业化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广。1985年,省政府《关于批转省经委〈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散装水泥的意见〉的通知》,在全国率先从政策上引导散装水泥的发展,国家也一直从产业政策上给予引导和扶持。

  1997年,我省出台了《江西省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办法》,有力地促进了我省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年散装量从1996年的82.39万吨发展到2006年的1123.84万吨,散装率从1996年的7.62%上升到2006年的26.73%。10年间,累计节约包装纸10.4万吨、节约优质木材58万立方米、节电1.25亿度、节煤13.5万吨,减少水泥损失90万吨,直接经济效益约7亿元。但是,该办法有些规定已不合时宜,亟待制定一部适合我省目前实际情况的、内容涵盖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地方性法规,这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江西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现场搅拌混凝土,主要存在建筑工地环境脏、乱、差,粉尘和噪声污染严重危害居民健康,破坏城市基础设施等问题,因此,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推广应用绿色、节能、环保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作为解决上述问题的产业政策已被国际国内公认。2003年10月,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要求我省南昌、九江、赣州从2003年12月31日起,其他设区市及部分县(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为此,草案第九条规定,禁止在设区市城区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预拌混凝土推广情况不尽相同,该条同时规定,具体实施范围由当地政府根据各自的实际确定。

  同时,根据立法调研反映的情况,草案第十条规定:“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一)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二)预拌混凝土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三)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5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30立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

  价格杠杆鼓励散装水泥发展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开征,其目的不是为了收费,而是通过价格杠杆,达到鼓励使用散装水泥、限制生产和使用袋装水泥的目的。收取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也主要是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为此,草案第二十条规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设备;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建设项目贷款贴息;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宣传;代征手续费及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有关的其他开支。

  职责明确、行为规范的管理体制是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事业的组织保证。草案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但是,由于各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均为事业组织,不具备行政执法权,不利于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开展,为此,草案在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中明确授权,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来源: 江西日报

文章录入:huyl    责任编辑:hu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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